更新时间:2022.06.05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其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执行;除依法应当销毁、退还、退赔的外,应全部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行政罚款能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要件:行政处罚有法定的依据;实施主体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合理;并且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的。
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给特定相对人的一种行政制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指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防止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不法的侵害,而对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给予
行政机关对于酒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