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5
单位犯罪后不能构成立功,因为目前在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条文中还没有规定单位立功,立功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
从一重罪处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表述不同,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就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而不以数罪并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则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则刑事责任能力便终止,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才算有前科,而传唤不属于刑事处罚,因此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不算有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刑事犯罪中止未造成危害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必须满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违反规定去外地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
经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然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再采取讯问、勘验或者检查等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最后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或者认为应当不予追责的,撤销案件。
如果犯罪分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重大立功减刑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重大立功减刑的也有期限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