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夫妻一方外债没有借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夫妻双方债务的认定标准: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的,无关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处理。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如果欠债发生在结婚以前,属于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未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不受影响。
当然是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支付,那么更自承担余下债务的50%。第二十三条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为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在婚内所欠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即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
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如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另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权人与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 夫妻一方借债后
夫妻名义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经常居住地”是相对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而言。如果在地级市长期居住,但分别有几处居住场所,且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