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
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
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主犯的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为: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
业主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一般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本单位犯罪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本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即借款人,除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具有信贷资格或者已经获得信贷资金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单位犯该罪的,处罚单位和该单位直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