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当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作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更改措施。
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后超期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怀孕一般不能羁押。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方式: 1、持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提讯地点为看守所讯问室。 2、讯问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是最长是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怀孕一般是不能羁押的,根据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被逮捕了之后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但是在申请之前也要确保在出去了之后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的伤害,那么才可以实施此行为。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五个月。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羁押期限根据情况羁押时间长短不同: 1、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