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30
非法拘禁罪属于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拘禁罪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非法拘禁是存在犯罪中止可能的。
(一)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方法,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在主观上为故意,并以剥夺他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3、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4、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犯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罪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其条件为: 1.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要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
行为人实施了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将认定非法拘禁罪成立。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则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第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第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
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从重情节包括: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的等。《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