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7
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解调。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应以判决书的形式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情况有: (一)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该案件不适用庭前调解,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婚姻无效的构成条件如下: 一、构成重婚。 一
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
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是指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有婚姻当事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台湾同胞的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标有大陆同胞旅游许可证或台湾驻华使领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外交部和澳门外交部签证处)的中国同胞字样;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本人的身份证或婚姻登记证。提供台湾公证人出具的户口簿复印件,无配偶证明或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
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是具有溯及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成立后,发现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应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且婚姻关系被判决无效的情况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的时候不适用调解,并且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决一经做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是可以男女双方协商调解的。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