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四种送达方式。 主要是: 一、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徒劳法律审判,公民财产损失或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严重2、徒劳法律审判,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障碍.精神异常3、伪造相关资料.证据,制造虚假法律审判4、与当事人勾结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立案标准为: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现行的教育法是2015年实施的。具体如下:公国现行的《教育法》是2015年12月27日修订的,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1954年。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定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