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5
代位继承的特点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
代位继承的特点如下:被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条件,并被法院判处丧失继承权的,
中国的法定继承权人有两个顺位,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在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位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有: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等。
代位继承的含义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且代位继承的范围限制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的要件有: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继承人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果被代位继
养育子女不是血亲,不能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并且他们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
代位继承需要的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权的适用条件有: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
一、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代位继承具有如下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等。前述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