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只能要求承担一种责任,因为一个行为一般只需要承担一种责任。但是,如果是两个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那么可以同时主张。
不可以。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 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赔偿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并用,一般合同违约可能导致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的竞合,二者只能选其一;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不足以弥足损失的话需违约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是有效的。在实践中,二者竞合的时候一般会选择侵权赔偿,因为侵权
不能同时并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通常不可以同时适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则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违背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金,也可以选择损失赔偿,但只能择一适用。具体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进行选择。并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民法典》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
不能同时并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际数额。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估算违约损失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以达到填平损失的目的。二者在适用时应当有顺序,即先要求违约方返还双倍定金,若不足以弥补损失再要求损害赔偿,总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是实际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