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5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存在三种种:一是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三是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
当事人因提出的财产案件诉讼所应当向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其数额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进行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离婚诉讼中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双方有分割协议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和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和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属于个人所有,具体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需要分析该具体财产。共同财产一般是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这部分财产未分割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遗漏的财产。协议离婚后,遭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这部分财产未分割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遗漏的财产。协议离婚后,遭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最终负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支付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外,诉讼案件费用的支付主体应当为败诉方。案件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
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一般是由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用,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诉讼案件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时个人财产不会被冻结。因为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离婚时,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