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裁判宗旨可知,反担保保证的对象不是主债权,而是主债权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保证期间一致。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违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保证期间经过,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则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反担保是债务人为自己债务的实现提供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当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