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从广义上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四种表现形式,即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同时根据本条,股东或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时,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资金出纳是否有责任要看情况。 资金抽逃,会计出纳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一旦查出处罚的也是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但会计或者出纳有如实做账的责任,如果作假帐帮助法人抽逃资金,或有由此获得
资金出纳是否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情况。资金逃避,会计出纳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承担主要责任,一旦发现处罚也是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但会计或出纳有如实记账的责任,如果虚假账户帮助法人逃避资金,或有由此获得
抽逃出资股东之间是否责任连带要分具体的情况。 当股东存在着抽到出资的这种状况,如果说公司当中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其他类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帮助抽调出资的话,那么此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的责任,具体的表
需要承担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是提出了相应的保证人之后,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对其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