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驾驶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罚300元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四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罚500元
第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二)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
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有以下罚款行为的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有以下罚款行为的罚款2000元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
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