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下列要求: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针对债务人而言,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2、针对债权人而言,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次债务人处直接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其权利,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不满足以下情条件的,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