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
股东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公司债务: 1、一般情况下,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子公司的债务由子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而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隐名股东当然也要承担公司债务,对于隐名股东来讲,公司经营的好坏也事关到本人合法利益的,公司有盈利则隐名股东才能分红,如果公司当年的负债率过大,股东的投资就等于是亏本了。实际上隐名股东应该和显明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处理规则如下: (1)原则: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公司合并后合并公司各方的债权、债务,都会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进行偿还。但是拒绝偿还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是不能进行合并的,公司合并是指未经清算程序将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在进行合并时,由合并各方来
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或者收购股份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子公司的债务由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是合并转让的,则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如果是公司分立的情况,则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