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2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重庆户籍居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2、非重庆户籍的,满足一定条件也可参加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 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重庆市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不包括以下: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律其他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一、为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二、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包括: 1、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案,在48小时内报险; 2、贷款车出险需提交还款证明; 3、注意先理赔后修车; 4、“不计免赔”有限制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车主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