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民法典》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违约,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属于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双方都有可能延迟履行借款合同,如果是贷款方延迟履行,则应向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及本金,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迟延履行合同,可以免责。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是通过金钱给付和非金钱给付两种方式。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合同的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人支付了违约金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后,合同的当事人就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
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违约的。除非征得了对方的同意,否则则是违约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迟延履行即是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履行,属于违约。对于迟延履行,会产生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