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1
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 1、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主观上是故意的;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情形。
没有。乱砍滥伐树木,在这个时候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故意,所以并不属于过失犯罪,通常都是明知道不该乱砍乱伐还是进行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
要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森林或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滥伐林木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乱砍滥伐树木,在这个时候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故意,所以并不属于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就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就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情形,要求行为人有故意的意思表示。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2、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