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并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首先先收集相关证据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就自身被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相关的赔偿。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落实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经营者主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与建议进行监督;通过邀请消费者组织座谈会、实地参观等方式接受监督;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监督;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控告、举报的方式进行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处理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 2、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处理如下: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
(1)安全权。 (2)知情权。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的义务;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及明码标价的义务;向消费者出示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说明、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