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己的答辩状。二、答辩状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三、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四、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五、如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刑事案件一审不服的,应当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评估报告不服可以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流程如下: 1、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构申请复核; 2、对复核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确定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告确定: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确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
都可以列为被上诉人的。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在上诉时,应将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分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另外的当事人可按原一审诉讼地位列明(如一审中是被告,则可以在上诉状中列为:原审被告)。而如果上诉的当事人应如何列明当事人不确定的,
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2、对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3、上诉期限计算: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