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规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等。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利益而受损主要区分以下情况: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
监护人分为3种类型: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按原则指定监护人的原则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国家机关以法人身份出现,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一样是平等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在我国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有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对有关当事人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监护裁决的原则有: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配偶;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其他监护人一般是指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亲属。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以及去世的,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在我国按照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原则指定监护人,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