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0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1、本罪客体上侵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转让的权利有: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如下: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时必须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种类: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为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家利益;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的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
我国的刑法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般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了非法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使用权再进行转移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与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标准是: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动机。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