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无责任赔偿不是强制性。在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所以只有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责任。无论产品的缺陷是由生产者、卖方或运输商、仓储商等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侵权人都有权向生产者和卖方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容易识别,但在某些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
无责任赔偿不是强制性。在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所以只有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无责任赔偿是指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交强险,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保险人承担
惩罚性赔偿,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一般是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来计算,如果此时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法律如果另有规定的,则依照相关的规定来计算。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 1、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者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 2、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 3、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者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对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由此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