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负有连带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内部可以互相追偿,但是不得以此来对抗债权人。
对于子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是一般是不予承担的,有证据证明母公司挪用了子公司的财产或者没有足额出资的除外。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
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只有代表人。
母公司的债务子公司是没有义务去承担偿还的责任两者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公司股东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具体而言,公司的债务是属于公司这个法人的,股东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监事不负责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偿还。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但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公司债务不是法人的债务。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增资时,以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虚假增资股东和未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高管对公司
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承担的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