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1、法人代表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公司对法人代表的个人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人代表履行职务活动产生的债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法人一般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活动,因实施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公司承
如果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那么也是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当事人不得再次进行转让。
法人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担责的是公司自身和公司股东,并且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如果滥用权力,构成人格否认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一般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
不需要。如果债务转让已经通知第三人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果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那么也是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当事人不得再次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