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判定不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证明的事项有: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故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免责,但需要满足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条件。即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污染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而免责。
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的注意事项有: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受害者需要全面证明环境污染;举证损害事实;还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环境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该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应当由作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进行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
环境污染侵权特点包括: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环境污染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侵权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环境污染侵权的,一般赔偿被侵权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一般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