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9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
债权是民法上要求他人为某些行为的权利。与物权不同,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对抗第三方。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对原则,与债权人相比,必须是一定行为的民法义务。因此,债务关系本质上是民法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债权的特征包括:债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一定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债权无追索权。根据债权的发生情况,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
债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对物或者人的行为等客体的权利。债权包括: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 4、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合同之债是因合同的成立、变更、终止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债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对物或者人的行为等客体的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合同之债是因合同的成立、变更、终止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债权意思主义是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一种。也就是说仅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
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在债的关系中,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债的移转的一种。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