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根据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子女有代位继承
继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需要分析具体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的,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代位继承能够继承的份额,只有原继承人的份额。被继承
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未注明包括拟制血亲。在最高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中,对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继子女规定如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且前述的子女应当包含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代位继承,前提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只要继父母子女之间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就享有继承权,
亲生子女如果没有与其继子女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则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
儿媳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可以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是丧偶儿媳,并且对公婆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代位继承人中并不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不包
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而养子女属于法定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