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的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是: 第一、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 第二、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 第三、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 第四、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补偿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申请人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有:土地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房屋一经拆迁很难拿到全额拆迁补偿;房屋不能抵押流转;房屋二次交易影响成交价位。
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1.严格划分宗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2.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3.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4.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5.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6.进一步明晰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属于公民权利。
土地确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政府请求处理,予以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的依据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界线协议、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