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 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
债务加入的效力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及要件: (一)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二)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三)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的效力如下: 1、债务加入关系中有两种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是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第三人承诺只为第三人履行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
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
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
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
债务加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二种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
债务加入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抵销的条件为: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标的的种类和品质相同,如果标的的品质和种类不同则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等,效力为当事人互相抵销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