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可撤销婚姻是遵循自始无效原则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撤销民政机关婚姻登记行为之后,婚姻就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是有区别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未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而在撤销之后则是自始无效的。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结婚,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二十二周岁
无效婚姻的双方是自由身。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男女双方都是自由身。当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自己损害赔偿。
没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结婚,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二十二周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性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我国只承认下列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首先需要说明,如果是属于无效婚姻的话,那么就不存在离婚的情况。此时双方当事人要是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只
胁迫婚姻有效,不是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
婚姻无效由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宣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如,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四种情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将无效婚姻的情形有所变更。将其中一种情形“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