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通过发起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单、便捷,适应市场的需要,发起设立需要的成本较低,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间缩短,减少了不必要的设立程序,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具有人合性,在互相信任了解的股东之间更便于筹资出资额。
不可以。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这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式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没有发起人这一说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由股东设立,而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时设立分公司。有些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其他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机构,这就可以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
法律规定。申请有限责任公司条件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制责任公司股东0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人性强,资本闭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第一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