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借款合同双方为自然人的,如双方未就借款利息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约定不明不能要求对方偿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明确的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出借方的利息主张就将得不到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借贷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息,利息约定明确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进行履约。另外,双方约定的利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协议进行补充。如果借贷双方不是自然人,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等的内容,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2、如果是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为: (1)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借款利息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
借款的利息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