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
延长羁押期的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重新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计算的情况: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 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 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或询证函。 法律规定,债权原则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有特定情形的,诉讼
侦查羁押期限不计入的情形有: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重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情形如下: 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 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 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或询证函。 法律规定,债权原则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有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
侦查羁押期限是从行为人被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