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况: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近亲结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和一方隐瞒重大病情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但是请求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婚姻无效的事由就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区别: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2、申请时限不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3、申请人范围不同;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
相同点:从效力状态上来说,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第一,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和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不同。首先,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主张。而可撤销婚姻,更侧重保护婚姻自主权,无
事实婚姻不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一般指的是因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
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 1、重婚的; 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 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而且对婚姻效力案件的审理也不适用于调解制度。但是在无效婚姻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的,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依法上诉。
无效婚姻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但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我国从1994年2月1日开始不再承认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的情形是重婚行为;结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当事人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当事人的结婚行为才会无效,并且自始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区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是需要出庭的。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条件只有一个,就是被胁迫,否则是不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并且如果
在婚姻中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