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顺序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优先清偿的债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因为基于共有关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最高效力,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不具有此效力。本着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房屋,无论以前的共有形式如何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能完全受偿的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剩余的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一般排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最后进行受偿。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主要表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物权时候,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