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到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
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首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再次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股东如果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出资的,被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除名的责任。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公司股东对认缴出资额期限自主约定确定。但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认缴出资股东想要退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但要注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或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如果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若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到位。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