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罪犯因重大立功需要减刑的,一般是由监狱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确有立功事实的罪犯,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减刑裁定的副本应
重大立功的认定为: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的减刑为: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并且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是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
重大立功减刑有下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后有重大立功经过核实会减刑。 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
重大立功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