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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经济犯罪怎么办啊

更新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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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指南
根据规定业务员经济犯罪主要是以下五种类型: (一)职务侵占罪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条释义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一般意义上理解“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但是结合刑法271条第二款规定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实际应为特殊主体,其范围应完全排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首先必须具有国家或者国有的身份性,二是从事公务性。二者缺一不可,否则的话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体是指,一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中从事劳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中从事劳务的人员,所谓劳务其本质特征是从业人员在依法取得从事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务资格,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在具体规定的职务所必须完成的劳动的质和量的活动;三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便利条件。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是盗窃罪。”在此之后,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未再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也应当参照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在此着重解释一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的区别,这是涉及到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享有合法管理、经手财物的权利,行为人基于这种职务上的直接便利滥用职权进行了犯罪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后者进行犯罪行为并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具有的直接的职权便利,而是仅仅基于自己对单位的某些情况的熟悉而进行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多数情况下认定为盗窃罪。 (3)关于“本单位财物”的理解 在法律层面上讲,“本单位财物”不仅包含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其具体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但是,只有行为人基于受本单位委托时侵占这部分财物时,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并未受本单位委托而是基于个人名义与对方形成的借用、租用、代为保管等关系,因此时行为人的侵占占有已脱离了主管、管理可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应定职务侵占罪,如其拒不退还,则符合刑法270条侵占罪之要件。 (4)关于“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 ①关于“占为己有”的理解 “占为己有”的“己”的字面含义并非专指“自己、本人”,应理解为“个人”,包含本人和他人。如果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而归他人非法占有的行为就不能治罪的话,无异于放纵犯罪,有悖于刑法的精神。 ②“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方式作出明确的界定,即侵吞、盗窃、骗取以及其他手段,职务侵占罪是由贪污罪演变分离而来,除犯罪主体有别之外,其他没有什么不同,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也应与贪污罪一致,也应包括侵吞、盗窃、骗取以及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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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裁员要符合的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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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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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0 275
专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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