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用七个条文来规定不正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分别是:实行混淆行为,引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消费者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非法窃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非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为法律规定的经营者; 2、存在混淆行为等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其它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4、造成的损害与实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
以下四种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
(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1、不当交易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亏本销售行为; 2、虚假行为,包括虚假标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3、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比如: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