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为:如果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并且还被留置的,则先由留置人受偿该财产,然后再由抵押权人受偿,最后才由质押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没有设立抵押登记的,则此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日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物因登记部门原因连续登记的,按第一次登记时间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执行担保的程序有: 1、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3、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执行担保成立,法院可以暂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担保人有下列权利保证担保债权: 1、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非常有益; 2、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此权利;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与抵押担保的顺序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则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顺序为: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由抵押财产清偿,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