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4
在产权上加名字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产权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
挂名股东不享有股权,股权属于实际出资的股东。股东的权益包括: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权; 3、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法律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出资的变种,当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在公示层面表明自己的身份时,可以选择这种方式进行出资。关于股权代持我国公司法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关于这一点,《最高人
刑事案件不立案,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一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依据刑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有可能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
挂名股东合法。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
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
继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行使。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有:1、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案件,不予立案,而且还要将原因告诉控告人;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的案件而其没有立案的,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权利是: 1、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权利; 2、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
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