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初步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全市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核准并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参加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二、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纳
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符合参保条件但本人拒不参保并与农保机构签订不参加养老保险承诺书的,村集体和市财政不给予养老保险补助,个人以后的生活纳入自理或社会救济范畴。
三、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120元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筹资额的30%。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拨付。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帐户。对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财政可做预算,分次纳入,并按农保基金管理,财政补足相应增值部分。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
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一次性缴清。具体筹资或缴费执行标准为:政府承担30%即6355.67元,集体补助40%即8474.23元,政府承担和集体补助部分的筹资额不随参保人年龄而变化。个人缴纳30%,分两类情况: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相同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龄为每超过1岁,缴费额相应减少,具体缴费按公式计算(详见缴费领取计算表);被征地时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即6355.67元;参保时年龄越小,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越多,养老金领取标准按每相差1岁增加2.5%。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根据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前要征求劳动部门同意,征用土地开发商或发包方必须到劳动部门农保所办理签章手续,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土地开发商或发包方必须一次性缴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四)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中解决。风险基金在征地补偿时随时提取。
四、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20元。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人员,与规定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每相差1岁,到达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详见缴费领取标准表)。
(二)参保人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选择较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险费完全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承担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筹资额的30%即6355.67元。
(三)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根据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财政、民政)适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和集体补助的50%的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帐户上述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和集体补助的50%的本息退还本人,也可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进入领取期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帐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帐户,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支付。当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帐户中列支。
(三)个人帐户基金,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帐户剩余金额。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时,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和集体补助部分50%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帐户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增值收益计入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宣传,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拔付
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经费和启动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的核定,落实征地补偿,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落实征地补偿前必须将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担的筹集额一次性拨付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变更。涉及被征地的乡镇办及村委会负责参保人员的核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