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遗嘱继承是可以转继承的,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对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
继承房产可以指定继承人,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
代位继承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相当于是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代替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人有:1.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
遗赠是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只有法定继承才能适用代位继承。遗赠继承中,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应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兄弟姐妹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条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此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仅指被
代位继承中遗产分割的法律原则: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
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因为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来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并不在直系血亲的范围之内。
代位继承会包括与继父母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代位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传统血缘关系和拟制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