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定义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是遵循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如实说明并提请对方注意。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格式合同应向公众发出,并规定在特定时期订立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面提前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导致对方无法协商合同条款; 4、格式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
格式合同有下列法律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规定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如果当事人未采用特定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
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等行为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