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 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人只要不妨碍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对物享有绝对的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利,只是对特定的相对人享有权利;2、物权标的是物,对物享有的完全支配的权利,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 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
破产债权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因破产企业侵权行为
凡是执行和解协议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价值不高于债权数额的担保物,都要退还给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可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对于所有其他需要由债务人利用的担保物,使用或处置通常不需债权人同意,只要法院许可就行,法院也可通过各种方法对担保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债权的清偿要遵循的顺序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等,法律规定如果企业破产,则其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表现在,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对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实现的方式可以是对该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等。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