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有,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当代位权成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为其需要向债权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
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专属权利除外;并且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为: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是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专属权利除外,以及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是,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接受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并且次债务人获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对债务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