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各类投资担保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投资担保公司是指,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的信用资源,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防控信用风险,获取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担保公司是一种中介性质的公司,通过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来赚取利润差价
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是人保,担保人会签订担保函。 担保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责任。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
事业单位担保是否有效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确定,如果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担保是无效的,如学校、医院。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出的担保则是有效的。
担保人去世后担保失去效力,但是,如果担保人有遗产,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替其承担担保责任,只不过继承人只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被继承人承担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无效。《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担保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以看出,对于对外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公司担保无效情形如下: 1、公司担保主体不合格; 2、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或者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担保无效; 4、公司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公司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公司
公司注销后担保无效,因为此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公司注销没有经过依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注销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