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
工程承包人的抗辩权的行使如下: (一)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或者工期顺延; (二)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拒交工程资料。
业主一般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可以设立业主
无偿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是: 1、双重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合同的不安抗辩权需要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作以下解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且应当满足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合法有效、主体适格、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才可以行使。
抗辩权亦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解读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3、后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3.不安抗辩权。